最高法“重拳出击”:规制“砍头息”借贷乱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pg电子游戏模拟

2023-10-12 09:46:20  作者:硬糖 来源:柒闻网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特别提到,要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

实际上,“砍头息”等民间借贷领域问题由来已久,这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自身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不过,监管层也一直在发力,力破砍头息乱象。

“砍头息”乱象仍存,加大企业融资成本

所谓“砍头息”,是指借款人在需要还款时,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从而导致借款人的经营资金被借贷机构“砍头”,扣除部分本金作为费用,或者是出借人在借出款项的时候,已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砍头息”现象由来已久。2019年,央视3·15曝光的“714高炮”中,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成贷方负担日后巨额债务的“罪魁祸首”。

央视曝光的案件涉及8个“套路贷”app,犯罪金额达1.6亿余元,30余万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随着监管部门的大力整治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砍头息”受到严厉打击,可其仍在不断变换着“马甲”游走在借款人之间。

前不久,济南钢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深藏不露”的“砍头息”案件。甲公司为保障公司运营,多次向乙公司借款,其中某次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但在收到借款当日,根据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将整个借期内的利息19万余元,一次性转账支付给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

经审理审查,上述借款当日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将利息一次性转回的行为,可视为“非典型”的“利息预先扣除”型“砍头息”,法院遂将该部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在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提交的借条有疑点,通过“深挖”,也识别并剔除了借款中的“砍头息”。

案件显示,2023年4月,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陆续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出具了多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某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最后原告诉至法院。

调解人员在核实证据原件时,发现原告提交的部分借据出具时间集中在一个月,以三四千居多,而且一天出具两张借据。这种反常行为,引起了调解人员的注意。在经过详细询问后,原、被告均承认借据中的2000元是“砍头息”。在查清了案件基本事实后,调解人员对“砍头息”的有关规定现场普法,在了解具体规定后,原告同意按48000元主张借款本金。

去年,北京西城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一家环保节能公司因借款不能按期清偿被起诉至西城法院,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这笔借款存在收取“砍头息”、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标准等问题。

案例中的这家环保节能公司一年前向债权人王某借款26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28.8%。当日,王某扣除一个月的利息62400元后,给该公司转账2537600元。借款期满后,该公司因陷入经营困难,只偿还了60万元。王某起诉到西城法院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王某扣除利息后向环保节能公司转账的2537600元应为借款本金,并不能按照260万元认定本金。此外,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标准28.8%也超过了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确定了被告公司尚欠的剩余本金及利息数额,并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款期限延长一年,年利率标准降至12%。

总而言之,“砍头息”的存在,不仅使中小企业承担了直接融资成本,还承担大量的间接融资成本,有的甚至产生利润和利息“倒挂”现象,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

监管重拳“出击”,营造清朗借贷环境

实际上,针对“砍头息”等民间借款乱象,无论从监管方面还是法律层面都一直在行动。

早在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中就提到: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2017年12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要求贷款公司排查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也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返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今年1月,最高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案议案》的答复中明确表示:“砍头息”不能计入本金,对高利贷不予保护,对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要准确识别、重拳整治。

前述西城法院案件中,其民三庭庭长李岳鹏法官说,目前,一些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其中,融资难、融资贵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在司法实践中,对出借人主张的“砍头息”、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等,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不得不提的是,“砍头息”确不合法,但中小企业的融资借贷需求仍存。监管一方面需要阻断民间借贷所滋生的乱象,另一方面又要从各个方面支持作为国民经济毛血细管的中小企业能贷、敢贷。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意见》,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其中特别提到,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5项司法保障措施。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并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这可谓“标本兼治”,让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有了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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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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